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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公安调查取证流程说明

2026

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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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食药环重点打击和关注的案件类型,此类案件直接涉及民生,正所谓病从口入,一旦发现此类案件公安机关是必然严厉打击。为此,此类案件调查取证或侦查破案是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获取可以证明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环节,要求案件调查的主体合法、调查程序合法、取得的证据符合法定的证据要求和严禁通过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相关的办案规定里面对于此类案件的取证和侦查有着严格的约定,在此我们结合我们实务中代理此类案件的控告工作,重点就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类案件侦查手段予以总结与解读,以期读者在实际办理此类案件中更有效的推进证据的调查和案件的侦破: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安侦查取证流程说明

一、查明犯罪主体信息
属于自然人犯罪的,要详细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收集其身份证明、户口簿、护照等方面的证据;属于单位犯罪的,要调查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基本情况,收集工商注册资料、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关资质证明,如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有关证据材料。

二、开展讯问工作
属于多人共同作案的,应分清楚每个人在实施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中的地位、作用、分工,有针对性地开展讯问,证实各个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犯意、作案过程、经营及获利情况等,核对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供述是否吻合,确保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犯罪嫌疑人之间要进行互相辨认,做好辨认笔录。

三、收集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知情人或案发现场群众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根据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 指认、辨认以及对作案情节的具体描述等,证实有关食品安全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

四、询问被害人
案件涉及被害人的,应查找被害人进行取证,询问被害人购买、使用涉案食品的时间、地点、经过、数量、使用情况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形,提取发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如被害人入院就诊或住院治疗,还应调取有关医学诊断证明或病历。

五、开展勘验、检查或搜查

对实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场(包括生产车间、销售档口、仓库等)应进行勘验、检查,同时进行录像或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绘制现场图;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如公司、企业办公地点、犯罪嫌疑人住处等),必要时可以进行搜查,制作搜查笔录。扣押涉案财物、生产设备及其他作案工具,提取有关涉案物品、书证等。同时,应及时对涉案赃款账户、资产进行冻结、查封。

六、做好书证收集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书证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因此,办案中,要收集好涉案的有关书证,包括进货、销售台账,生产订单,会计账册,银行账户往来账、电子邮件等资料。

七、进行鉴定和估价
对涉案的食品或有关法律问题需进行司法鉴定的,应依法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或司法实践认可的机构进行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不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在认定销售金额、货值金额时,已销售的涉案食品的价值,按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涉案食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涉案食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涉案食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必要时,对非法经营的数额可进行审计鉴定。

客观收集反映实施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有关情况的录音带、录像带、监控等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是原始载体。取得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调取复制件,复制件应当与原始记录核对无误,注明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方法、制作过程、证明对象等,并由调取人、制作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八、现场勘查取证要求

(一)遵循的原则
1.代表性原则。采集的物证能真正反映被采样本的总体水平,均衡地、不加选择地从全部批次的各部分随机性采样,不带主观倾向性。
2.适量性原则。物证采集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同时不应造成损失,总量较大的样品,可按0.5%~2%比例抽样;小数量样品,抽样量约为总量的10%。
3.不污染原则。所采集物证应尽可能保持原有的品质及包装形态,不得掺入防腐剂、不得被其他物质或致病因素所污染。不同物证之间密封保存,不要互相之间污染。
4.同一性原则。采集物证时,检测及留样、复检应为同一份样品,即同一单位、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批次、同一生产日期、同一批号。 5.程序规范原则。采样、送检、留样和出具报告均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各阶段均应有完整的手续。

(二)必要工具和用品
1.取样类:剪刀、镊子、吸管、药勺、封口膜等。
2.标记类:标签纸、记号笔、密封签等。 3.容器类:自封袋、样品瓶、样品管、储藏箱等。
4.防护类:手套、口罩、帽子、防护面具等。 5.电子数据类:注意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采样记录内容
记录被采样单位名称、采样地点、样本名称、怀疑添加项目、采样日期、采样人等,并由被采样人签字确认,用封条密封。

(四)阳性样品处理
当检出阳性样品或不合格样品时,应进行复检,并考虑采样方法是否正确。对检出的阳性样品或不合格样品,送法定检验实验室进一步确认。

(五)物证储存
1.采样结束后应尽快将样品检验或者送留样室。
2.采样操作要防止污染。采样容器可用采样袋、自封袋、保鲜袋等,样品应密封,并贴上载明样品名称、来源、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等信息的标签。
3.检材的保存。采得的样品如为易变质样品,应低温保存,以减缓样品的降解和变质,并应尽快进行分析测定。每种样品性质不一,一般情况下,2℃下可保存2周,-20℃下可保存2个月,玻璃器皿在冷冻或化冻时可能会冻裂,冷冻样品应放在塑 料袋或塑料烧杯内,样品运输前应在低温下冷冻数小时,然后移入保温瓶或保温箱,并放入冰块或干冰。
4.电子数据等其他物品的储存应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流程为案情摸底阶段采样注意事项和方法,规范采样要求参考国家标准或规范执行。

    从上,可以看出,一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侦查是相当具有难度的,这要求警方和专业的办案人员需要对案件进行充足的预判,在侦查和侦破的过程中详细而细致的关注到每一个环节,以期实现证据的闭环。为此,我们在此类案件的代理过程中也积累的丰富的办理经验,欢迎你就发现的案件线索与我们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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