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二)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客观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313号)规定:“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和“违法所得'是密切相关的三个法律概念。“质次价高商品'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或者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的合格商品,即商品虽然合格,但其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而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是指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中等市场价格。“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包括应当收费而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违法所得'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通过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所获取的非法收益,主要包括下列情况:(1)销售不合格商品的销售收入;(2)超出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销售商品而多获取的销售收入;(3)应当收费而超过规定标准收费所多收取的费用;(4)不应当收费而收取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以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一切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公司等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4.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都具有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或者销售。过失行为,生产者不知原材料为假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而生产或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证据参考标准
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证明材料。
(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
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4)目的:
①获取非法利润;
②牟利;
③营利。
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证据:
①假冒具有特种行业许可证:食品工业、制药工业、压力容器工业、计量器具工业、农业种子等许可证;
②伪造产品产地、冒用厂名、厂址以及注册商标;
③假冒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标志;
④以一种产品冒充多种产品;
⑤没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冒充。
(2)证明行为人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证据:
①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其他;
②具有下列行为的产品: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出售、其他。
(3)证明行为人的下列行为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证据:
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足以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或已造成危害;
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传染性疾病或已经造成传染性
疾病;
③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和已经造成危害;
④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和已经造成后果的;
⑥生产、销售伪劣农 药、兽药、化肥、种子给生产造成损失的。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侦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罪是以销售金额为衡量犯罪情节的主要标准,构成犯罪的起点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法〔2001〕70号)规定:“······三、经鉴定确系伪劣商品,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和《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安报案立案指引说明
报案流程
1:整理证据
按第三部分清单将材料分类整理,复印件准备一式两份(一份交警方存档,一份自留),原件保留好以便警方核验。
2:当面报案
携带完整证据材料前往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或食药侦部门。报案时提供一份清晰、完整的证据清单——这不仅方便警察快速了解案情,更关键的是便于警察对照核对每一份证据,避免案情陈述与证据脱节。
3:做报案笔录
公安机关受理后,会制作询问笔录。报案人应如实陈述事实,仔细核对笔录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
4:索要回执
报案后应索要《受案回执》或《接报案回执》,作为案件已进入法律程序的凭证。
5:跟进进展
公安机关在受案后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正式立案。如不予立案,应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报案前自检清单:你满足报案条件吗?
在正式报案前,建议先对照以下清单进行自检,确保符合公安立案的硬性门槛:
行为类型匹配:对方的行为是否属于四种法定情形之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冒充合格)?
数额达标:己方购买总金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未售货值是否达到15万元以上?
对方身份明确:是否掌握生产商/销售商的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或法定代表人信息?如能提供身份证号或手机号更好。
证据链完整:是否有“合同+付款凭证+产品实物/鉴定报告”的完整证据链?
没有主观过错:报案人是否存在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主动定制伪劣产品的情形?(如果有,报案人自身可能涉及共犯问题)
如果上述关键门槛仍未达到:
(1)可先向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通过行政处罚程序固定证据、查明违法事实;
(2)继续收集对方更多违法线索以累计金额;
(3)向警方提交线索材料后注意索要受案回执,履行法定程序。
(1)可先向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通过行政处罚程序固定证据、查明违法事实;
(2)继续收集对方更多违法线索以累计金额;
(3)向警方提交线索材料后注意索要受案回执,履行法定程序。
常见报案失败原因与避坑指南
很多当事人自己遇到不法侵害后,一股脑的直接准备一些材料就去报案,完全没有一个认真的分析和判断,这造成了报案难更是立案难的基本原因,在生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个罪名面前通常会存在如下报案立案失败的原因:
金额未达5万元标准:先确认金额再报案;不够可向市监局投诉或联合其他受害者共同报案,转换一个思路比给警方唠叨管用的多。
无法证明产品是“伪劣”:提前做质检鉴定,证明涉嫌行为属于四种法定情形之一。这个报告可以找我们来做。
证据链不完整(缺付款记录) :保留转账、微信/Alipay截图,确保能完整证明支付事实
无法认定“明知”主观故意(生产环节):收集沟通记录(短信、聊天、合同)证明对方明知或认可产品伪劣,当然这个后期警方也可以做基础研判。
对方已注销或无主体信息不明确:尽量获取实际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等唯一身份标识,没有这些信息让警方也会很头大。
多次投递均无回执/不予立案:监督渠道:向检察院申请侦查监督或12389警务督察举报,当然这个不如先联系我们一下,毕竟警方的初查和研判也是非常有经验的,没有任何必要无理由的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