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辉案例】江西鹰潭全国首例AI游戏外挂案判决出炉:AI视觉技术的中立与法律思考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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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AI人工智能视觉识别游戏外挂”的刑事案件作出判决,七名被告人因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同时承担了罚金与违法所得追缴的后果。此案之所以被冠以“全国首例”之名,不仅在于其涉案金额巨大、组织链条完整,更关键的是其触及了一个前沿且模糊的法律地带:以AI人工智能视觉识别为核心、不直接修改游戏内存数据的“非侵入式”外挂程序,是否仍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的判决,为这一颇具争议的问题提供了一份司法实践的权威注解,也引发了法律界与科技界对“技术中立”原则在新型网络犯罪中适用边界的深刻思考。
 
本文将从资深法律实务者的视角,结合实际代理本案辩护工作的心路历程,深入解析本案技术原理的认定逻辑、犯罪构成的判断路径,以及判决背后所蕴含的司法价值取向,为理解同类新型网络犯罪提供镜鉴。
 
ai外挂
 
(图片摘自网络)
 
作为全国首例AI外挂刑事案件,此案的判决确实对AI技术的应用边界、法律解释的扩张性以及创新与规制的平衡提出了根本性挑战。从整个案件我方所发表的辩方观点,我们可以进行一场严谨的法律与技术思辨。这并非要为违法行为开脱,而是为了在科技巨变的时代,审慎地审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防止其不当扩张而抑制技术发展的合理空间。
 
(图片选自网络)
 
 
 
一、 核心立论:技术本质是“高级自动化”,而非“侵入与控制”
 
对涉案AI外挂技术性质的重新定义。这并非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触及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核心构成要件——行为对象必须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1. 技术路径的“非侵入性”分析:
 
数据来源合法: 程序获取的是通过显卡渲染后、输出到屏幕上的最终画面像素数据。这与直接读取游戏进程内存、解密网络通信包、或调用未公开API接口有本质区别。玩家“看”屏幕,机器“读”屏幕,数据来源的通道是公开、合法的显示接口(如显卡输出),而非受保护的内部数据总线或加密信道。将此定义为“未授权获取”,实质上是将“视觉信息”这一人类可自然感知的公开输出,等同于受法律特殊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有扩大解释之嫌。
 
 
操作对象外部:程序控制的是计算机外设——鼠标。它向操作系统发送模拟鼠标移动和点击的指令,与玩家手动操作鼠标在系统层面产生的信号并无二致。操作系统和游戏程序接收到的,都是标准的、合法的HID(人机接口设备)输入信号。游戏的反作弊系统旨在防止对游戏客户端本身的篡改,而非鉴定鼠标信号是来自人手指还是算法。本案中硬件的作用,正是为了将软件指令转化为更底层的USB硬件报告,进一步“模仿”真实外设,这恰恰说明了其技术路径是“模拟”而非“侵入”。
 
2. 与“传统外挂”的本质区分:
 
刑法设立该罪名,最初针对的是“木马”、“后门”、“漏洞利用工具”等,其共同特征是主动攻击系统脆弱性,突破安全边界,在系统内部获取超越正常用户的权限或能力。
 
传统外挂(如内存挂): 直接修改游戏运行时内存数据,如锁定血量、修改坐标。这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处理数据的直接篡改,是典型的“侵入”和“非法控制”。
 
本案AI外挂:不修改任何游戏内部数据。其所有决策基于对外部公开画面(输入)的分析,并通过外部标准接口(输出)执行操作。其实现的“自动瞄准”,本质是信息处理速度和动作执行精度远超人类的自动化结果,类似于工业机器人替代流水线工人。两者的法律性质应有天壤之别。
 
 
二、 法律适用的谦抑性:刑法不应成为游戏规则与商业利益的“终极执法者”
 
1. “授权”的边界何在?
 
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之一是“违反《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从而构成“未授权”。这里存在一个危险的逻辑跳跃:将民事合同中的禁止性条款,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授权”体系。
协议性质:《用户协议》是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格式合同,其主要目的是设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维护游戏环境和商业利益。其中“禁止使用第三方软件”的条款,是一种单方宣示的规则。
刑事授权体系:刑法中的“授权”,应指向计算机信息系统自身的技术访问控制机制(如密码、数字证书、访问控制列表),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保护性措施。将一家公司的格式合同条款直接拔高为刑法所保护的“授权体系”,意味着企业可以通过修改用户协议,无限扩大刑事犯罪的打击范围。这赋予了私营企业过大的“准刑事立法权”,严重违反了刑法的明确性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
 
2. 社会危害性的重新评估:
 
刑罚的适用需以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为前提。本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为:
破坏游戏公平性: 毋庸置疑。但这首先是一个商业伦理和社区规则问题。游戏运营商拥有强大的技术手段(封号)、民事索赔权利,以及通过改进反作弊算法进行对抗的能力。
干扰游戏运行环境:鉴定意见称其“干扰了游戏的正常运行环境”。但这里的“干扰”是逻辑结果而非技术手段。一个作弊玩家(无论是靠AI还是靠高手代练)本身就会“干扰”其他玩家的游戏体验和环境的公平性。但不能因为一个行为导致了不良结果,就反推该行为本身具备了刑法评价的“技术危害性”。其“危害”的对象是**游戏的公平竞技生态**,而非**计算机信息系统自身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后两者才是本罪名旨在保护的核心法益。
 
 
3. 创新与管制的平衡:
AI视觉识别与控制技术,在自动化测试、辅助残障人士、教育、机器人等领域有广泛应用前景。本案的判决,可能将一种具有广泛合法用途基础的技术模式(视觉分析+自动化操作)因其在特定场景(游戏)下的应用而被“污名化”,甚至被贴上“犯罪工具”的标签。这会产生寒蝉效应,使得技术人员在开发任何涉及屏幕信息自动化和自动化控制的工具时都心怀恐惧,担心触碰模糊的法律红线,从而抑制了在合法领域的技术创新与应用探索。
 
 
三、 本案更适宜的法律解决路径
 
认为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并非认可其行为合法或不应受规制。而是主张,对于这类技术特征新颖、对传统法益侵害模式构成挑战的行为,应采取阶梯化、比例原则的治理思路:
 
1.  首选:民事途径与行业自治
 
    侵权之诉:游戏运营商完全可以对外挂开发者、销售者提起大规模民事诉讼,主张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破坏游戏生态,导致玩家流失,损害商业利益),并索赔巨额经济损失。本案中高达数百万的违法所得,完全可以在民事判决中获得追缴和惩罚性赔偿。
 
    合同违约: 对使用外挂的玩家,依据用户协议进行封号处理。这是游戏行业通行的、有效的自治手段。
    技术对抗: 持续升级反作弊技术,识别和阻断基于视觉识别的自动化行为,这是技术问题在技术层面的最优解。
 
2.  次选:行政执法
 
     如果行为规模巨大,扰乱市场秩序,可以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联网等)。这已足以惩戒违法行为,维护管理秩序。
 
3.  最后手段:刑事制裁(应极度审慎)
 
    刑法应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用于惩治那些直接、严重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对于本案这种“曲线救国”式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商业公平领域的行为,冒然动用刑罚,有刑罚权过度扩张的风险。它模糊了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四、 此案的深远影响与警示
 
无论最终法理争议如何,此案已如巨石入水,产生巨大波澜:
 
对AI行业:划下了一道模糊却沉重的红线。所有从事“机器视觉+自动化操作”研发的公司和开发者,都必须重新评估其产品的法律风险。自动驾驶的模拟测试、软件自动化测试工具、甚至一些辅助办公的RPA机器人,在原理上都与本案技术有相似之处。如何界定“合法自动化”与“非法控制”,将成为悬在行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对司法实践:本案判决确立了一个“实质功能危害论”的先例。即,只要程序实现的最终功能破坏了目标系统的预期运行状态和规则,就可能被追溯性地认定为“破坏性程序”,而不深究其技术实现路径是否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系统边界”。这种裁判思路弹性极大,对未来类似案件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极高要求,也带来了同案不同判的潜在风险。
 
对法律界:它迫切地要求立法者、司法解释制定者对《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与时俱进的明确与细化。在AI时代,需要更清晰地区分“技术滥用”与“技术创新”,定义何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核心法益,避免让一部旨在保护系统安全的法律,演变为保护特定商业模式和商业利益的工具。
 
 
结语:在创新与秩序之间寻找理性平衡
 
支持本案无罪的立场,并非纵容作弊,而是呼吁一种更为精密、克制的法律响应。在一个技术快速解构和重塑一切规则的时代,法律更需要保持其稳定性和谦抑性,避免用旧时代的“侵入与控制”概念,简单套用新时代的“感知与模拟”技术。
本案的被告人们无疑利用技术获取了不正当利益,破坏了游戏社区的公平,他们应当为其行为付出代价。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代价,是否必须、且只能以“刑事罪犯”的身份来承担?*当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行业封禁等工具足以达到惩戒和预防效果时,动用国家最严厉的刑罚权,需要最充分的理由和最审慎的论证。
 
此案的巨大影响力,正在于它迫使我们去思考:我们究竟要用一部诞生于互联网早期的刑法,去塑造一个怎样的AI时代?是创造一个鼓励探索但边界清晰的空间,还是树立一个令人望而生畏、抑制创新的模糊禁区?
 
这场辩论,才刚刚开始。
 
 
(本文观点结合案件代理过程中的观点进一步的思考不代表对本案的辩护意见,必然存在一定缺失,欢迎更多实务经验者与我们交流讨论,以期更好的推进技术和法律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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